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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浙江省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BigBianGun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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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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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的规定,现将2006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凡年满18岁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及组织考试机构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目的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各市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珠算五级等级考试由各县级以上(含县级)珠算协会不定期组织。


    三、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的人员,可以凭相关毕业文凭自毕业之日起2 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只需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


    符合上述学历和专业的2006年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学校的证明预先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证明格式见附件1)。


    四、报名办法和时间


    1.考试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省级单位人员以及在杭部属院校、省教育厅直管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2006年应届毕业生,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组织报名。各市、县(市)财政局及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应在考试报名前,以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报名时间、地点和具体办法。


    2.报名时间为2005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相对集中安排当地的具体报名时间。


    3.各市财政局和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应及时做好考试报名人数的汇总,考试辅导用书、试卷需要量的统计工作,于2005年12月30日前将考试辅导用书需要数报省财政厅会计处。《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及试卷需要量统计表》(见附件2)于2006年2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五、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为2006年4月16日


    上午9:00-11:00  会计基础


    下午14:00-16:0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六、考试复习辅导资料


    考生复习可参考有关新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系列辅导教材及相关习题集等。


    七、考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1〕287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科目35元。


    八、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全部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选、多选题、判断题3种。


    九、试卷印发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统一印刷。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及答题卡领发时间另行通知。


    十、阅卷及考试成绩的核定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阅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各市财政局和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应按省财政厅的要求将答题卡及相应的数据优盘送达指定地点。阅卷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阅卷工作结束后,由省财政厅确定合格标准,核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将各地考试人员的成绩和合格人员的名单一并通知各地。各地和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应及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并分别核发合格证。只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考生,单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单科合格证)。同时报考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两科目的考生,必须在该两科目考试同时合格时,发给全科合格证书。


    十一、考试的组织实施


    1.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我省首次组织的报考会计从业资格单科目和双科目的考生同时进行的考试。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7项规定的通知》(浙财会〔2003〕34号)的规定,切实做好各项考务工作。严格执行考务规则,严肃考风,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市财政部门和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要在2006年3月底前,将本市或本中心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情况表(附件3)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1.会计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证明


          2.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及试卷需要量统计表


          3.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情况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你开心是我最大的心愿

2005-12-6 11: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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